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骑小黄车怎么出现保险问题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骑小黄车怎么出现保险问题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骑车人猝死,不尸检保险拒赔,小黄车无过错ofo被判补偿15万,您对此事怎么看?
每个乘坐交通工具的乘客都是“支持公交经营活动”,那么是否有乘客在公交车上意外死亡(公交车无责任的情况下),公交公司都要对“意外死亡”的乘客进行所谓的“补偿”呢?“小黄车”是公共交通工具的一种,而且使用和操作者是死者本人,其死亡与“小黄车”的经营活动又没有任何因果关系,凭什么要求“小黄车”的经营者对死者进行“补偿”,即使是道义上的“补偿”,该决定也应该由“小黄车”的经营者自己来决定,司法机关有什么权力强行向“小黄车”的经营者索取“补偿”呢?这分明就是“强取豪夺”、“无理取闹”!😡😡😡
很认真的回答这个问题,这里不说\u6cd5\u9662判罚的对与否,只说说对这\u4e8b\u4ef6的看法。责任!首先是责任的划清。当然,很多人说人都去世了,再尸检太残忍,死者为大等等,我同意!但是,如果想更公平公正的处理这个问题,尸检是必然要的。因为只有尸检才能知道死者的死因,也只有知道死者的死因才能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。
很多人喜欢和稀泥的做法,这是最差的处理\u4e8b\u4ef6的方法,没有之一。远在中国古代,就算是一个侠客去行刺一个坏人,也会在对他下手的时候,清楚的跟他说句,为什么杀他理由。 你能想想一下,侠客在对坏人下手的时候说:“考虑到你用剑的时候没有保护好剑柄,使得剑柄有可能伤害到别人,所以你应该为此负适当的责任,从公平的角度出发,我大概要对你进行惩罚……”等等这样的话语!嗨,侠客!你是来搞笑的吗?
在机构面前,个人的能力总是渺小的,因此姚先生与小黄车之间的\u7ea0\u7eb7,\u6cd5\u9662判决是很有道理的。
人的生命是可贵的,只有一次的机会,一旦出现人身伤亡事故,会给几个家庭带来无尽的悲伤,作为小黄车的经营者,给与适当的人道主义赔偿是理所当然。
这种判决有没有法理可依呢?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32条规定:“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。”现在问题是人已经死亡,小黄车即使没有任何的过错,但死者为大,小黄车也可以分担适当的民事责任。这是对死者的一种安慰。也是对家属的一种安慰。
这并不能用小黄车躺着也中枪来判断。其中包含有人道主义的意思。
至于保险公司因为当事人拒绝尸检而拒绝赔偿,这怎么说呢,根据国人的理念,很多人都是从内心拒绝尸检的,人死了,还有割几刀。
我们法律也没有规定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,一定要进行尸检的规定,但是保险公司就是那么任性。
只要人死了,就要有人买单,垫背,是社会进步了吗!回答是否定的。
死者为大,也就是个托词
公平原则,实属无奈,无责者去担负赔偿责任,难道这个社会仅仅死者需要公平吗!被公平时,肯定有人未被公平对待。但为何还有这么多人为这种”公平“鼓与呼,也仅仅是一种事不关己的心态罢了,仅此而已。
看了报道和判决!细思极恐的事,这次是ofo变成了当事人主体,如果他是走在人群里,那是不是在他身边的所有人都会变成当事人,都要承担连带责任?
保险公司要求尸检,他需要查明死因,得到个真相,并不是不合理啊!\u6cd5\u9662本该支持保险公司要求,(结合文中最终判决也说明\u6cd5\u9662支持了保险公司),但在家属不同意,两难时!把矛头指向了小黄车作为当事人,让我有另一种劫富济贫的感觉!不经让我联想,没有小黄车,未来会不会手机辐射,衣服太紧,汽车噪音,行人磕碰都会为死者为大原则变成当事人?
最后想说,这次如果小黄车接受了判罚,你躲过了一次麻烦和\u7ea0\u7eb7,你也为自己挖下一个巨坑,未来这样的\u7ea0\u7eb7会更多,总有天会引火烧身!比如在\u6cd5\u9662庭审辩护人辩护时猝死。。。你该怎么办?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骑小黄车怎么出现保险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骑小黄车怎么出现保险问题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